在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敖汉旗分局(以下简称分局)依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制定了《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类建设项目信息表》,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及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和管理部门意见等三部分,规范了“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类项目管理,体现了不纳入评价管理不等于不管理的分类管理理念,丰富了“放管服”改革内涵。
凡是“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类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分局出具管理意见的,可到分局填写并领取《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类建设项目信息表》。该做法在三个方面利好中小企业:一是可以作为建设单位申报申请专项资金的依据,解决了企业急需“环保手续”之急;二是可以作为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依据,确保了企业“有据可查”;三是可以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后对照管理的依据,避免了企业“未批先建”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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