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切实提升执法精准度,近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赤峰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修订后的《赤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奖励标准与办理流程,为举报奖励工作落地见效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该实施细则严格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结合赤峰市生态环境执法实际修订,在明确电话、微信、网络举报、来信、来访等五种实名举报途径的基础上,重点细化奖励相关规范,确保奖励工作公平公正、有据可依。奖励标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31类重点举报情形,基础奖励按行政处罚金额3%发放,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举报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的,给予3万元专项奖励;举报人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指证的,额外增加3%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建立“按月筛选提出—审核会议审批—通知领取奖金”闭环机制,举报人需在接到通知后60日内,携带相关证件办理领奖手续,确保奖励及时兑现。
此次实施细则修订,既明确了举报人的权利与义务,也细化了执法部门的工作责任,将有效激发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的积极性,为生态环境执法提供精准线索,助力提升生态环境领域执法效能,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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