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县区分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环评审批效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内政字〔2024〕238号)、《中共赤峰市委办公室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高新区“赋权扩能”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92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赤峰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作出如下调整。
一、一般建设项目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
1.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以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建设项目;
2.跨旗县区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二)旗县区分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三)赋予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环评审批权限,承担东山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
二、核与辐射建设项目
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以外的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全部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以外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同级审查”原则。
四、环境影响登记表类建设项目
旗县区分局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管理办法,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工作。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已由市生态环境局完成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工作由旗县区分局负责。
六、变更类建设项目
(一)已完成环评审批但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现行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确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意见的,由旗县区分局负责办理。
(二)已完成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根据变更内容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环境影响后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确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意见的,由旗县区分局负责办理。
(三)其他变更类建设项目说明、证明等手续,由旗县区分局负责办理。
七、其他
(一)该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授权旗县区分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赤环发〔2021〕90号)、《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建设项日环评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赤环发〔2023〕72号)及《关于继续开展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公告》同时废止。
(二)旗县区分局于3月31日(含)前已受理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审批权限要求执行。
(三)该通知由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