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了赤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一、有奖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赤峰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二)微信举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微信投诉举报”公众号;
(三)网络举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模块-生态环境网络投诉举报”;
(四)来信: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及各旗县区分局收;
(五)来访: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及各旗县区分局接访室。
二、举报奖励的条件
(一)举报奖励采用实名制举报方式,举报人需如实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二)举报内容应当真实、客观,举报人提供相对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须经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事项一致,方可纳入奖励范围。
三、举报奖励的适用
(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
(二)一个举报事项按照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一个对象涉及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就高原则以最高罚款线索计算奖金;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对象再次涉嫌违法的,举报人可以再次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五)被举报人除被举报事项外,还存在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形,只发放被举报事项对应标准的奖励,其他违法事实不在奖励范围内;
(六)不在举报奖励范围内的事项,或未按要求提供被举报人准确信息的不予奖励。
四、举报奖励的无效情形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
(二)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前已被立案查处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内的;
(四)匿名举报无真实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的;
(五)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责任单位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辅助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举报的;
(六)举报人仅凭被举报人主动公开信息数据作为举报依据的;
(七)举报人提供的佐证材料或线索事先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
(八)举报人已通过其他渠道举报并查实,再通过举报奖励渠道反映的;
(九)举报人向被举报人敲诈勒索、索要财物未果,又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举报奖励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五、举报奖励的范围、金额
(一)根据举报人举报案件对生态环境破坏程度、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属实,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事项一致的,给予举报人处罚金额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2.建设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3.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4.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6.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7.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8.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违规设置排污口的;
9.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10.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11.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容器的;
12.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13.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企业拒不执行停产、限产、限排、分时段运输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
14.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
15.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1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17.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18.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
19.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20.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21.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22.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2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或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
24.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25.建设单位或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26.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27.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28.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29.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
30.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31.未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二)对符合上述具体情形之规定,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经司法机关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判决生效的,给予举报人3万元奖励;
(三)对符合上述具体情形之规定,能够带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人员、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证的,额外给予举报人奖励金额3%的奖励,奖励金额与额外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10万元。
六、举报奖励的实施
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由案件的调查单位负责具体实施举报奖励工作。
(一)举报奖励的提出。由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县区分局的承办机构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本部门上月办结的举报事项,对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条件、范围进行初步筛选,对符合条件的填写《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登记表》,提出奖励类型、奖励标准、奖励金额等意见建议。
(二)举报奖励的审核。举报奖励案件经市生态环境局及各旗县区分局审核会议通过后,奖励审批遵照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及各旗县区分局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并由相关负责人签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
(三)奖金的发放。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的承办机构依据审议通过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填写《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领取登记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及银行卡复印件到相应办理举报案件承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市生态环境局或属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财务工作的机构或人员依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领取登记》,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举报人支付奖金。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身份证件及账号或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七、奖励资金的管理
(一)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奖金发放须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举报奖励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举报奖励的监督管理
(一)市生态环境局、各地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对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的监督管理,按时公开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明晰工作职责,优化工作流程,压实人员责任,确保举报奖励工作落实到位。
(二)做好案件举报线索和举报人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将举报人信息故意透漏给被举单位(或个人),严禁向无关人员出示或传阅举报案件有关信息和内容。
(三)各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要加强工作自律,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纪检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参与举报奖励工作人员及办案人员的监督,如发现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本实施方案由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赤峰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登记表
2.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
3.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领取登记表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