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赤峰市2023年度排污单位和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拟定结果进行公示的公告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排污单位和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的环境信用初评工作,现将拟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25日—4月30日(5个工作日),有关意见建议请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纳入评价范围的排污单位在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有效整改后,符合信用修复要求的,可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资料至赤峰市生态环境局(606室)进行信用修复。
此次参评排污单位共计726家,其中被评为诚信单位(A级,信用分值≥95分)719家,良好单位(B级,95分>信用分值≥75分)6家,不良单位(D级,信用分值<60分)1家。
此次参评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共计145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均不属于环境信用警示和环境信用不良单位。
联系电话:0476-8333958
电子邮箱:hbjdcb@163.com
通讯地址: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赤峰市生态环境局606室
附件:赤峰市2023年度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初步拟定结果
附件:赤峰市2023年度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初步拟定结果.xlsx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