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3月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检查组在对清水河县兴烨高岭土有限公司进行监督帮扶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回转窑煅烧工段布袋除尘器与脱硫塔连接处存在旁路,并在除尘器与脱硫塔之间的烟气管道上设置了可随时开启的插板阻止烟气进入脱硫塔,旁路两侧设置了拉绳可随时将旁路顶盖开启,除尘器和脱硫塔之间管道的插板上也设置了拉绳,可随时开启。综上,该公司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法律依据】
该公司利用设置旁路方法,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偷排大气污染物。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启示意义】
企业意识淡薄,存有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现象屡有发生。通过现场检查第一时间发现违法线索,及时锁定违法证据,提升问题排查精准度,强化问题发现能力,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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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管道旁路里侧拉绳 |
烟气管道旁路外侧拉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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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尘器与脱硫塔之间的插板 |
插板开启拉绳 |
办案单位:赤峰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检查组
办案人员:王 朋 韩 锐 吴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