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太本嘎查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太本嘎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阿鲁科尔沁旗分公司包一联合站油泥池”南侧约十米处倾倒有不明黑色固体废物。经现场调查、勘查,固体废物为黑色泥状固体、有刺激性气味,使用内衬塑料编织袋包装堆放,原苫盖的黑色塑料布已破损,露天堆存在未采取防渗措施的裸露土地上。经执法人员排查及询问周边企业相关人员,未能确定倾倒的固体废物当事人及倾倒时间。经核实,倾倒点位及周边没有发生过类似事件。为防止发现的不明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现场及时组织人员对不明固体废物进行收集、称重,经称重重量为4.36吨,称重后将不明固体废物转移并暂存库房内,库房封闭、上锁且张贴封条保证安全。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经危险特性鉴别,倾倒的固体废物具备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此案件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认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按照《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此案件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罪,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已于2023年6月19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3年6月26日公安机关确定该案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决定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侦办完毕移交检察院。
倾倒危险废物现场
倾倒的危险废物
【启示意义】
本案中,倾倒危险废物发生地阿鲁科尔沁旗是以农牧业为主的旗县,工业企业少,危险废物产生量低,但属地执法人员始终不放松警惕,在初步判断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后,执法人员迅速行动,通过外围调查取证、现场固证、现场勘验、危险废物鉴别认定等一系列大量繁琐的工作后,最终认定了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事实。
办案单位:赤峰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阿鲁科尔沁旗大队
办案人员:陈曦、白雅斯古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