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僧格仁琴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阿鲁科尔沁旗扎嘎斯台镇水库西侧发现一处采石点,该采石点位于阿鲁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坐标为E:120°31′33″,N:43°54′32″。经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走访、询问、调查核实,该采石点为牧民僧格仁琴于2022年12月16日挖取的,共挖取山皮石约300m³,所挖取的山皮石用于阿嘎坦花嘎查修理村路使用。
【查处情况】
僧格仁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赤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僧格仁琴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进行整改,并处罚款8000元。
僧格仁琴于2023年3月5日前已采取地质修复措施。并于5月20日种植牧草,目前已完成植被恢复工作。
2023年3月5日前采取地质修复工作
2023年6月16日复查时修复土地已生长植被
【启示意义】
阿鲁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建设生态文明转化为各族群众的自觉行动,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本案中,违法行为人所挖取的山皮石用于阿嘎坦花嘎查修理村路使用,已对阿鲁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但违法行为人已积极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地质修复,并进行了生态恢复。通过对本案的查处,彰显了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严厉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启到示范引领作用。
办案单位:赤峰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阿鲁科尔沁旗大队
办案人员:陈曦、阿拉坦
典型案例二 内蒙古龙泽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6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在阿鲁科尔沁旗坤都镇布仁塔拉嘎查沙刹小组西侧河道附近发现一处长约15米,宽约3米,平均深度约1米的挖沙点,所挖取的沙子堆存于挖沙点两侧,该挖沙点位于阿鲁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经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走访、询问、调查核实,该挖沙点系内蒙古龙泽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中旬挖取。
坤都镇布仁塔拉嘎查沙刹小组西侧河道附近挖沙点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赤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000元。
该公司已于2023年5月4日前完成地质修复工作,并于5月17日再次采用农耕机械对修复地点进行翻耕和种植披碱草、羊草各80公斤,目前已完成植被恢复工作。
完成地质修复后照片
对修复地点进行机械翻耕和人工种植披碱草、羊草
【启示意义】
自然保护区是维护生态多样性,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践行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发展的理念,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要求积极履行保护义务。
本案位于阿鲁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该挖沙点已对河道造成部分毁损。严重破坏河道生态环境,将会造成河道的水质下降,影响水生物、陆生物的栖息环境和生存条件,甚至导致生态失衡、物种减少等情况发生。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扬“守土有责、守土尽责”铁军精神,第一时间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并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被破坏河道得了及时修复,并对修复地点进行机械翻耕和人工种植披碱草、羊草等生态恢复措施,有力保护了阿鲁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生态环境,彰显了赤峰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倾力守护绿水青山,严厉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区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
办案单位:赤峰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阿鲁科尔沁旗大队
办案人员:陈曦、白雅斯古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