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元宝山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环罚字〔2021〕5号
元宝山区永胜隆石碴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585197485G
地址: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山前村第一组
法定代表人:赵晓楠
元宝山区生态环境分局于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1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产20万t碎石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全部建成,擅自进行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5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5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5月13日《现场照片》
4.2021年6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
证据1-4,证明你单位年产20万t碎石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全部建成,擅自进行生产。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6,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元宝山区永胜隆石碴厂,法定代表人为赵晓楠,直接负责人为赵德青。
你单位年产20万t碎石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全部建成,擅自进行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7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元宝山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事告字〔2021〕5号)和《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元宝山区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元环听告字〔2021〕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鉴于你单位此次行为情节轻微,经元宝山区分局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元宝山区永胜隆石碴厂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
2. 元宝山区永胜隆石碴厂直接负责人赵德青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05242301040000705
开 户 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宝山区人民政府或者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元宝山区分局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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