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随机抽查对象为本行政区域所有污染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随机抽查为主要方式选取检查对象的日常监督检查。
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开展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原则。
第五条 通过推行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健全合法合规的配套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的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形成公平、有效、透明、规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全面提升我市环境监管水平。
第六条 市环保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环保系统随机抽查工作开展,对市环境监察支队及各旗县区环保部门落实随机抽查制度情况进行督查。
市环境监察支队及各旗县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具体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
第七条 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建立市本级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对象清单,各旗县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对象清单,作为随机抽查基础。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暂不列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对象清单。
(一)持续停产两年以上且无复产迹象的污染源企业;
(二)处于停建状态一年以上且无复建迹象的建设项目;
(三)已在或者正在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注销的企业;
(四)列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类建设项目;
(五)交通运输、绿化工程、河道治理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地下通道工程等工程;
(六)列入三产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的企业。
第九条 每季度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旗县区环境监察大队应将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对象清单动态变化情况向市环境监察支队备案。
第十条 市、旗县区环境监察部门应按有关工作要求逐步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
信息库要涵盖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市、旗县区环保部门认为应当列入日常监管的污染源,并逐步覆盖到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
第十一条 市、旗县区两级环境监察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库的动态管理、日常运行维护和环境监管对象日常监管信息的录入与更新工作。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实施分类管理,分别为特殊监管对象、重点排污单位和一般排污单位。
原则上要将全区环境问题排查的问题单位、一级台账管理单位、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的污染源,列入特殊监管对象;重点污染源、二级台账管理单位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其他排污单位为一般排污单位。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比例根据本部门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环境监管对象的数量及其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
抽查比例原则不得低于环保部规定的最低比例。对纳入特殊监管对象的,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
第十四条 抽查比例的确定过程和结果要有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等书面资料。
第十五条 市、旗县区环境监察部门每年 12 月底前,按照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本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原污染源日常环境监察工作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的监管频次要求不再执行。
第十六条 每季度结束前 5 个工作日内,市、旗县区环境监察部门应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 市、旗县区环境监察部门要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
确定随机抽查名单的过程应当进行视频记录以备查。
第十八条 违反保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建议发证部门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环境监管对象,市、旗县区环境监察部门随机选派相应网格化环境监察人员,严格遵照《环境监察办法》和本部门环境监察工作制度、计划和程序,对其开展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 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时,应按照赤峰市环保局监测监察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
第二十一条 实施随机抽查时,应重点对被抽查单位的以下方面进行检查:
(一)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
(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四)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五)污染物排放情况;
(六)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情况;
(七) 其他需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环境监察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时,应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并优先使用移动执法设备。
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检查的环境监察工作人员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报信息库。
第二十三条 随机抽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对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旗县区环保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市环保局报告上一季度随机抽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12月30日前报告本年度随机抽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及存在问题。
第二十六条 市环境监察支队要结合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定期对各旗县区随机抽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列入市环保局对旗县区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