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监督管理,提高环境执法绩效,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行为,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透明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原则,通过推行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健全合法合规的配套工作机制,科学合理调配一线监管力量,有侧重的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建立完善的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形成公平、有效、透明、规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下同),以随机抽查为主要方式选取检查对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不适用本方案。
(二)责任主体
市环保局负责协调、指导随机抽查工作开展,对市环境监察支队落实随机抽查制度进行督查;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具体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方式,按照执法规范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三)抽查对象和内容
本市随机抽查对象为本行政区域所有污染源,重点对被抽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抽查基础
在自治区环保厅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建成前,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建立市本级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对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待信息库建成后,结合自治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和环境问题台账管理要求,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逐步完善信息库中环境监管对象日常监管信息。市环境监察支队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库的动态管理、日常运行维护和环境监管对象日常监管信息的录入与更新工作。
对监管对象实施分类管理,分别为特殊监管对象、重点排污单位和一般排污单位。原则上要将全区环境问题排查的问题单位、一级台账管理单位列入特殊监管对象;要将重点污染源、二级台账管理单位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其他排污单位为一般排污单位。
(五)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
市环境监察支队根据本部门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环境监管对象的数量及其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抽查比例原则不得低于环保部规定的最低比例。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等情况的污染源,要纳入特殊监管对象范围,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
信息库建成前,从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对象清单中采用手工抽取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信息库建成运行后,使用信息库系统方式抽取被抽查单位名单,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抽查比例要有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等书面资料,摇号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的过程要有视频记录,以备上级部门核查。
最低抽查比例:
1. 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对全市10%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
2. 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针对列入特殊环境监管对象的,按照每季度不低于30%确定抽查比例。
三、配套制度和机制
(一)抽查“双随机”
合理调配现有环境监察资源,随机选派网格化环境监察人员,严格遵照《环境监察办法》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环境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抽查。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抽查留痕
环境监察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优先使用移动执法设备。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
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抽查的环境监察工作人员要在
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报信息库。
(三)依法处罚
要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
(四)抽查保密
要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建议发证部门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五)联合抽查
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按照赤峰市环保局监测监察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六)信息公开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七)监管频次变更
市环境监察支队应根据随机抽查比例制定环境监察执法计划。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后,原污染源日常环境监察工作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的监管频次要求不再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市环保局成立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环境监察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人任副组长,支队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市随机抽查工作,研究解决全市随机抽查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三大队,负责随机抽查的摇号组织等具体工作。
(二)增强意识,落实责任
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制度,指导各旗县区环保局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其法定监管职责。市环境监察支队要结合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定期对各旗县区随机抽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
(三)完善机制,动态更新
要及时总结随机抽查工作经验,建立完善随机抽查工作长效机制和信息数据库动态更新机制,及时掌握、反馈环境监管对象的最新信息。
(四)按时上报,严格把关
市环境监察支队每年12月25日前,按照工作实际,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及下一年度抽查环境监管对象数量(家次),纳入本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报市环保局和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备案;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通过摇号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对象名单,同时在信息库中完成对本季度随机抽查工作情况信息数据的录入。上报的相关信息数据,要严格审核把关,坚决避免误报漏报瞒报谎报等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