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2025〕002号
当事人名称:巴林右旗春雨节水灌溉厂
经营者:*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23MA0NFTBC77
地址: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牧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1月8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滴灌带制造建设项目于2023年7月15日开始开工建设,2024年8月15日建设完成并正式投入生产,经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厂滴灌带制造建设项目属于行业类型为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的塑料制品业292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项目,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但你厂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月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5年1月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月8现场照片。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1-5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巴林右旗春雨节水灌溉厂,经营者是朱*银,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上述1-3、6证据证明你厂滴灌带制造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7.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8.资产评估报告(内鑫评报字[2025]第05-01号);
9.房屋租赁合同;
上述7-9证据证明你厂滴灌带制造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费用为70000.00元,设备及厂房投资额为491200.00元,总投资额为561200.00元。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你厂进行处理。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