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2025〕013号
当事人名称:巴林右旗蒙田水利节水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郭*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3328953745L
地址: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巴彦塔拉苏木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滴灌带制造建设项目于2024年8月租用厂房进行设备安装,2024年9月设备安装完成并调试生产,2024年10月正式投入生产。你公司产品为滴灌带,生产原料为回收的再生塑料,经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滴灌带制造建设项目属于行业类型为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的塑料制品业292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建设项目,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但你公司未依法报批滴灌带制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3月2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5年3月2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3月24日现场照片;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法人授权委托书;
上述1-7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巴林右旗蒙田水利节水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是满*拉,受委托人是郭*锋,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上述1-3、8证据证明你公司滴灌带制造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但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9.内蒙古宏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内宏评报字(2025)第28号)(内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10.房屋院落厂房租赁合同;
上述2,9-10证据证明你公司滴灌带制造建设项目土地及厂房使用费用为100000.00元,生产设备投资额为1191800.00元,实际总投资额为1291800.00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你公司进行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