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7号
当事人名称:赤峰润益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4MA0N8U8G5N
地 址:林西县十二吐乡苏泗汰村
我局于2025年3月5日对你公司经营的沥青拌合站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林西县十二吐乡苏泗汰村建设的沥青拌合站于2024年10月中旬建设完成,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3月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3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影像资料及照片;
4、2025年3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当事人李*彬身份证复印件;
5、2025年3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的赤峰润益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5年3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内蒙古庆泰资产评估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内庆泰资评报字(2025)第02-08号》;
7、2025年3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的林西县国有资产投资建设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该拌合站场地免费使用说明。
8、2025年3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9页。
证据1-3证明赤峰润益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林西县十二吐乡苏泗汰村建设沥青拌合站,该拌合站于2024年10月中旬建设完成,检查时设备未运行,未投入生产,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文件。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是赤峰润益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证据6、7证明该沥青拌合站项目总投资额为24.0755万元。
证据8证明该沥青搅拌站项目属于报告表项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5年4月11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5〕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2025年3月3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5〕7号)和2025年4月1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一,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环评报告表项目处罚额度(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罚款范围:总投资额2%以上,不足2.5%的标准”的规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公司经营的沥青拌合站项目属于报告表项目,根据上述规定,按总投资额24.0755万元的2.3%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叁拾柒元(¥5537)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收款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