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15号
当事人名称:宁城县威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9MABMEQB04N
地址:宁城县忙农镇小榆树林子村
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现现建设了1条水泥房浇筑生产线,建有1台锅炉,1个料仓,1台起重机,3套模具。还有1台搅拌机正在组装中。你公司新建的水泥房浇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你公司水泥房浇筑属于水泥制品制造,经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类建设项目属于名录中“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0”中的“55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302”中的“水泥制品制造;”类别,建设此类项目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3月2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3月21日现场拍摄照片。
证据1-3:证明宁城县威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新建水泥房浇筑生产线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
4.2025年3月21日宁城县威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宁城县威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海东。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内容节选。
证据5: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类建设项目属于名录中“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0”中的“55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302”中的“水泥制品制造;”类别,建设此类项目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6.2025年3月27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7.内蒙古中荟诚资产评估事务所所做的《宁城县威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拟对所申报的资产进行价值咨询资产评估报告书》(内中荟诚咨字[2025]第007号)。
8.《院落和场地租赁合同》
证据6-8:证明宁城县威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设施投资260500.00元,场地租赁投资50000.00元。合计投资31050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5〕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 号)附表“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中“(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内容,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为“环评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罚款范围为:总投资额2%以上,2.5%以下”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柒佰陆拾贰元整(¥7762.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