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字〔2025〕105号
巴林左旗永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2MACEU5DX11
地址:赤峰市巴林左旗白音勿拉镇白音诺尔第三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莲
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巴林左旗永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并处于调试生产状态,经现场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属于行业类型为第二十七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商品混凝土,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赤峰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7月3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赤峰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7月3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7月30日现场照片;
4.巴林左旗永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巴林左旗永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1-5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巴林左旗永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刘*莲。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上述1-3、6证据证明该公司上述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在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情况下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巴林左旗永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备案告知书;
上述2、7证据证明该公司上述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投资额为100万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你公司进行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