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99号
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山分公司:
负责人: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1MA0QX1M62D
地址:阿鲁科尔沁旗欧沐沦街道滨河花园5号商厅
我局于2025年8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山分公司存在厂区内露天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砂土及粉状石粉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8月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8月4日现场拍摄影像资料及照片。
4.2025年8月4日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山分公司现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5年8月4日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山分公司现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山分公司,证明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山分公司厂区内露天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砂土及粉状石粉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8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5〕9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我局有2025年8月1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5﹞99号)及2025年8月18日《送达回证》为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 号)附表“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59内容,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物料数量大于500 平方米。罚款范围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露天堆存砂土及粉状石粉物料面积进行实地测量,经测量露天堆存砂土及粉状石粉物料面积为1725平方米。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提供相关材料,露天堆存砂土及粉状石粉物料面积为1725平方米,根据上述情况综合考虑,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详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6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