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107号
赤峰博华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MA0MWDUAXT
法定代表人:李*荣
地址:赤峰市松山区安庆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8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赤峰博华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在2024年6月1日至6月19日期间,存在向该公司自动检测设备水质采样器的两个搅拌桶内每隔两小时交替灌注“蓝标”牌矿泉水和自来水的行为,以此稀释采样废水,干扰在线监测的COD、氨氮、总磷、总氮检测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8月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6份);
3.2025年8月1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4.2025年8月2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5.2025年8月26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6.赤峰博华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赤峰博华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赤峰博华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9.赤峰博华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0.赤峰博华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技术员及运营主管身份证复印件(8份);
11.赤峰博华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环评报告书批复;
12.赤峰博华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
13.4.2国发平台调取的赤峰博华水务投资有限公司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在线监控数据;
14.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的《关于发布赤峰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公告》及《赤峰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截图。
15.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的《关于发布赤峰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公告》及《赤峰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截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10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未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五条和《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相关规定,赤峰博华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为环评报告书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项目,排放的水污染物为多污染因子的一般水污染物,罚款范围应为人民币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综合以上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4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7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