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128号
内蒙古赤港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MA0R5T577W
地址:赤峰市松山区物资小区B座1号楼1015号厅
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内蒙古赤港商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碎石加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安装碎石设备,已安装了一台鄂式破碎机,一台细鄂式破碎机、两台筛分机、七条输送机,还未建设完毕。你公司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第56项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后开工建设,但你公司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025年10月17日,内蒙古拓鑫源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内蒙古赤港商贸有限公司拟了解位于赤峰铸泰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场地内机械设备的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内拓鑫源评报字[2025]第183号)结论显示,赤峰铸泰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场地及机械设备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原值)为699,850.00元(人民币大写陆拾玖万玖仟捌佰伍拾元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9月1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9月2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照片;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法人授权委托书;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10.《内蒙古赤港商贸有限公司拟了解位于赤峰铸泰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场地内机械设备的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内拓鑫源评报字[2025]第183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7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12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相关规定,该项目属于报告表项目,且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应处总投资额2%以上,2.5%以下的罚款,你公司在此之前未因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受到过处罚,综合以上情况,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2%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叁佰玖拾陆元柒角整(¥15,396.7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4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