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103号
赤峰乾江盛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4MA0PTPWW19
法定代表人:尹*全
地址:林西县东台子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8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废活性炭,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已具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的法定义务。经现场检查进一步确认,你公司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亦未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其行为已违反上述法规要求。针对该违法情形,我局2025年8月23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整改要求,明确责令你公司在六十日内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并同步办理备案手续。期间,因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厂区无人,且主要负责人长期在外地,也无固定邮寄地址,导致《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最终领取日期延迟至 2025年9月10日。据此核算,你公司整改限期相应顺延至2025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4日对你公司开展专项复查,截至复查当日,你公司仍未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手续亦未办理完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手续亦未办理完毕的情况;
2.2025年8月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手续亦未办理完毕的情况;
3.2025年8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由赤峰乾江盛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尹*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2025年8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由赤峰乾江盛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环评文件节选、环评批复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废活性炭,须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5.2025年8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赤峰乾江盛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聂*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人身份和授权委托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
6.2025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案卷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5年11月20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10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5年11月2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
我局综合考虑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情节,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7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