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172号
当事人名称:巴林右旗金丰农牧业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阿**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504****2829474N
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巴彦塔拉苏木
我局于2025年12月16日对你合作社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合作社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合作社于2025年3月进行设备安装,2025年4月初设备安装完成并正式投入生产,你合作社主要产品为地膜,生产原料为再生塑料颗粒,经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合作社地膜制造建设项目属于行业类型为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的塑料制品业292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建设项目,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合作社未依法报批地膜制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16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5年12月16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2月16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取的现场照片;
4.巴林右旗金丰农牧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巴林右旗金丰农牧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巴林右旗金丰农牧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7.巴林右旗金丰农牧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1-7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巴林右旗金丰农牧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是阿**仓,委托代理人是贺业东,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上述1-3、8证据证明你合作社地膜制造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合作社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9.巴林右旗金丰农牧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内宏评报字(2025)第29号);
10.巴林右旗金丰农牧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房屋厂房租赁合同;
上述2,9-10证据证明你合作社地膜制造建设项目设备投资额为1058000.00元,土地使用费用100000.00元,总投资额为1158000.00元。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172号)告知你合作社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合作社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表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第(一)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处罚额度: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环评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项目工程全部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罚款范围:总投资额2.5%以上,3%以下的相关要求。你合作社地膜制造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正式投入生产,综合考虑你合作社的违法情节及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2.7%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贰佰陆拾陆元整(¥31266.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30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