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168号
赤峰和润农业高新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6769203175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建昌营村
我局于2025年12月8日-2026年1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赤峰和润现代农业示范园锅炉安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3年3月22日取得环评批复,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过验收,建设项目于2013年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3.2025年12月1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12月19日调取的《赤峰和润现代农业示范园锅炉安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
5.2025年12月19日调取的《元宝山区环保分局对<赤峰和润现代农业示范园锅炉安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证据1-5,证明你公司锅炉安装项目建设有2台燃煤锅炉,配套建设的烟气治理设施等未经验收,建设项目于2013年投入使用至今。
6.2025年12月16日赤峰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元宝山区分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
7.2025年12月26日元宝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海杰检验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证据6-7,证明你公司锅炉烟气污染物浓度和厂界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8.2025年12月8日元宝山区生态环境分局下达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元宝山区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9.2025年12月10日赤峰和润农业高新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燃煤锅炉整改方案》。
证据8-9,证明你公司已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整改要求,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10.2025年12月19日调取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2025年12月10日调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2.2025年12月10日赤峰和润农业高新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定授权一事一托书》;
13.2025年12月10日调取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0-13,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赤峰和润农业高新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叡,委托代理人为陈*国。
你公司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过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7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16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4项:“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罚款范围:3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逾期不改的120万元以上,不足140万元。”的规定,应处罚款30万元。鉴于你公司锅炉烟气污染物浓度和厂界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均达标排放,在发现问题后,及时制定了整改方案,积极采取燃烧优质煤炭、加密监测频次等措施,主动降低生产经营活动对周边环境影响,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符合本裁量基准第八条‘依法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第一款确定的罚款金额为基础再减少一定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倍数或百分数)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赤峰和润农业高新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2.对法定代表人赵*叡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5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