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宁城双马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7830043570
地址:宁城县忙农镇小马架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4日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马*才的陪同下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南侧有膨润土原土露天堆放,该原土属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严密围挡、苫盖等措施防止扬尘产生。经执法人员测量,原土长为23米,宽为13米,面积299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24日、2026年1月1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24日、2026年1月1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2月24日、2026年1月12日现场拍摄影像资料及现场照片;
4.2025年12月24日现场勘查平面图;
5.2025年12月24日调取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2025年12月24日调取的环评批复手续;
证据1-3:证明宁城双马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事实。
证据4-6:证明违法主体是宁城双马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生态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我局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 字〔202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年2月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6〕1号)、《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污染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 号)附表“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内基准表序号59中“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100平方米<物料数量≤500平方米,处以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罚款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元整(¥2990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2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