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6〕3号
宁城县遵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747914097J
地址:宁城县忙农镇小马架村
2026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局交办问题线索对你公司正在建设烘干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实施年产30万吨膨润土系列产品技术改造项目,已将原有2台老旧烘干炉炉体进行了重新翻建,1台新建烘干炉已建成,另外2台新建烘干炉正在建设中,其他配套生产设备尚未建设。该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309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中的“其他”类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相关规定,需要编制环评报告表,你公司在未办理环评及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1月9日现场拍摄影像资料及照片。
3.2026年1月2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节选。
证据1-4:证明你公司于2025年10月份开始实施年产30万吨膨润土系列产品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正在建设中。该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309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中的“其他”类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相关规定,该项目需要编制环评报告表,你公司在未办理环评及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5.《变更项目备案告知书》(项目代码:2512-150429-07-02-607622)。
6.《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证据5-6:证明你公司产30万吨膨润土系列产品技术改造项目取得了《变更项目备案告知书》(项目代码:2512-150429-07-02-607622),属于《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第三条规定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为175万元。
7.宁城县遵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证明违法主体是宁城县遵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华,委托代理人为孙*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我局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6〕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年2月1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6〕3号)和2026年2月1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 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 号)附表“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中“(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内容,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为“环评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罚款范围为:总投资额 2%以上,不足2.5%”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仅有小部分生产设备安装完成的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伍佰元整(1750000元×2.2%=385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6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