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 环罚〔2026〕 20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MAD02MNP2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锋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景泰苑16#商业楼12号厅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运营状态,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2月28日在污泥回流泵房内污泥回流管路私自设置阀门,并连接管径为100mm的水管,将含污泥废水通过该水管排入污泥回流泵房外管道井内,未通过污水处理厂出口在线监测系统汇入总排管排放至碧柳河,此行为是通过暗管的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2月2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6年2月2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为克什克腾旗益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厂长宋*峰。
3.2026年2月2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克什克腾旗益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维修班长尚*龙。
4.2026年2月28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
5. 2026年3月1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为克什克腾旗益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厂长宋*峰。
证据1-5证明你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6.2026年2月28日,克什克腾旗益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 2026年2月28日,克什克腾旗益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8.2026年2月28日,克什克腾旗益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锋的身份证复印件。
9.2026年2月28日,克什克腾旗益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厂长宋*峰的身份证复印件。
10.2026年2月28日,宋*峰和尚*龙与克什克腾旗益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
证据6-10证明违法主体克什克腾旗益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锋、委托代理人为宋*峰、宋*峰和尚*龙与克什克腾旗益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11.2026年3月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克什克腾旗分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KHJ-WT-FS-202602-001)。
证据11证明逃避监管排放的污染物为一般水污染物且为多因子。
12.《克什克腾旗经棚污水处理厂技改、污泥深度脱水及中水回用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污泥处理和排放部分复印件)。
13.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证据12-13证明克什克腾旗益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克什克腾旗经棚污水处理厂技改、污泥深度脱水及中水回用工程)为环评报告表项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你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4月16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6]20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年4月16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 2026]20号)和2026年4月16日《送达回证》为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附表《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三类第18条第一项第一小类的第二类情节:“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排放一般水污染物的,多因子的处20万以上,不足30万元。”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为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编制的项目为环评报告表,排放的污染物为一般水污染物且为多污染因子,综合考虑你公司的违法情节及后果。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0524230104000070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9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