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字〔2021〕101号
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鑫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790159621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卜大伟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旅游开发区
我分局于2021年8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2021年6月29日克什克腾旗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对乌兰布统鑫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小红山子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进行了监督性监测,2021年7月19日克什克腾旗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出具了《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小红山子污水处理厂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HJ-JD-WJ-202106-004)》,报告显示处理后出水检测值分别为:总磷3.54mg/L、氨氮10.15 mg/L、化学需氧量216 mg/L、粪大肠杆菌群4100MPN/L,悬浮物22 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一级A级标准限值。超标倍数分别为:总磷6.1倍、氨氮1.0倍、化学需氧量3.3倍、粪大肠菌群3.1倍、悬浮物1.2倍。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克什克腾旗分局制作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克什克腾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克什克腾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克什克腾旗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19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1]101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0524230104000070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