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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当前位置:首页>业务工作>生态环境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对元宝山区皓源乳制品制作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元宝山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4-01-22 11:18

字号: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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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3〕80号

 

元宝山区皓源乳制品制作厂:

社会信用代码:92150403MACN31WA46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绿色农畜产品加工园区

经营者:曲锴

我局于2023年8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绿色农畜产品加工园区新建酪蛋白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调试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8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8月3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3.8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

证据1-4,证明你单位建设的酪蛋白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调试生产。

5.资产评估报告

证据5,证明你单位建设的酪蛋白生产项目总投资298590元。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曲锴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7,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元宝山区皓源乳制品制作厂,

经营者为曲锴。

你单位新建酪蛋白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调试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7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3〕8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因你单位新建酪蛋白生产项目属环评报告表项目,且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调试生产,总投资额为298590元,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1项:“环评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处总投资额2%以上,不足2.5%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肆佰陆拾伍元整(¥7465.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收款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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