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3〕82号
内蒙古美事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MA13TRLL90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绿色农畜产品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焦广君
我局于2023年8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土豆渣皮厂区内露天存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8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8月28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3.8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
4.8月26日、8月27日企业生产记录。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
证据1-5,证明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法人授权委托书
8.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8,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内蒙古美事乐农业科技有限公,法定代表人为焦广君,委托代理人为王明。
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3〕8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基准表序号52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收款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