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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当前位置:首页>业务工作>生态环境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对敖汉旗惠农塑化节水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敖汉旗分局

发布时间:2023-07-21 09:05

字号: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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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赤环罚〔2023〕26号

敖汉旗惠农塑化节水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353059526R

法定代表人:李飞

地址:敖汉旗萨力巴乡老牛槽沟村

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扩增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全过程录像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

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3〕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 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6月16日下达《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赤环责改字〔2023〕26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行为。同时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及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一万叁仟元整(¥13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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