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4〕105号
当事人名称:宁城顺航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泽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9353050978D
地址:宁城县天义镇富家窝铺村
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日车牌号为蒙D87727、2024年3月9日车牌号为辽NE4433、2024年3月9日车牌号为蒙A54152的车辆在你公司检测时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但你公司通过加载减速法检测的结论为合格,并将数据上传系统,出具了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8月2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8月21日现场拍摄影像资料及照片;
4.2024年8月21日现场勘查平面图;
5..2024年8月21日调取的蒙D87727、辽NE4433、蒙A54152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6.2024年8月21日授权委托书;
7.2024年8月21日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4年8月21日调取的宁城顺航汽车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8月柴油车检测线仪器检定证书、校准证书;
9.2024年8月21日调取的宁城顺航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蒙D87727、辽NE4433、蒙A54152车辆收费明细单。
证据1-5:证明宁城顺航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时蒙D87727、辽NE4433、蒙A5415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该公司通过加载减速法检测的结论为合格,出具虚假的合格检测报告;
证据6-7:证明违法主体是宁城顺航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泽华,委托代理人为毕财,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8:证明宁城顺航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线仪器在鉴定期内;
证据9:证明宁城顺航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时对蒙D87727、辽NE4433、蒙A54152机动车环检收费每辆车为80元,违法所得共计24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4〕10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 号)附表“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六类“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类”中“(一)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序号35内容“查实有‘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导致结果不准确’‘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之一的,处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罚款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元整(¥24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8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