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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当前位置:首页>业务工作>生态环境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对自然人毕某某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翁旗分局

发布时间:2025-02-05 16:27

字号: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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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4〕139号

毕**(自然人):

公民身份号码:150426************

地址:翁牛特旗桥头镇

我局于2024年11月1日对你投资建设的洗砂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投资建设的洗砂厂未按要求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该洗砂项目总投资6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为凭和现场检查时的的视频影像资料为凭;

2、有执法人员在2024年11月1日调取的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为凭;

3、2024年11月1日调取的毕**与毕**签订的购买洗砂设备协议原件1份、毕**分五次向毕**转账57000元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打印件5份。

4、2024年11月3日调取的桥头镇崔**村提供的无偿使用土地证明原件1份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4〕13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4年12月2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4〕139号)和2024年12月2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环评报告表项目-项目工程全部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处总投资额2.5%以上,3%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处以洗砂建设项目总投资3%的罚款,即:

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00元)。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

收款银行:  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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