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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当前位置:首页>业务工作>生态环境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对宁城路通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

发布时间:2025-01-17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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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4〕159号

 

 

         当事人名称:宁城路通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9MA0QPBMW97 

        地址:宁城县小城子镇三家村五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2日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通过“赤峰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非现场检查发现,车牌号为蒙D2440R、蒙D578K8(均为柴油车)时,在宁城路通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时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2024年12月2日进行现场核实。经查,2024年10月28日14点24分车牌号为蒙D2440R、2024年9月20日15点48分车牌号为蒙D578K8的车辆在该公司检测时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但该公司通过加载减速法检测的结论为合格,并将数据上传系统,出具了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2月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2月2日现场拍摄影像资料及照片。

4.2024年12月2日调取的蒙D2440R、蒙D578K8两辆机动车合格的检测报告。

5.2024年12月2日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2024年12月2日现场勘查平面图。

7.2024年12月2日调取的宁城路通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柴油车检测线仪器检定、校准证书。

8.2024年12月2日调取的该公司对机动车蒙D2440R、蒙D578K8检测时的环检费用收据。

证据1-4:证明宁城路通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在车辆尾气检测过程中出现明显可见烟度,出具虚假的合格检测报告。

证据5-7:证明违法主体是宁城路通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龙,检测报告有效。

证据8:证明宁城路通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时对蒙D2440R、蒙D578K8环检收费分别为75元、13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的规定,我局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4〕15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2月1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4〕158号)及2024年12月19日《送达回证》为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 号)附表“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六类“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类”中“(一)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序号35内容“查实有‘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导致结果不准确’‘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之一的,处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罚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壹万元整(110000.00),并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零伍元(205.00)。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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