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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当前位置:首页>业务工作>生态环境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对巴林右旗春雨节水灌溉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巴林右旗分局

发布时间:2025-04-24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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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002号

当事人名称:巴林右旗春雨节水灌溉厂

经营者:朱*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23MA0NFTBC77     

地址: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牧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1月8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滴灌带制造建设项目于2023年7月15日开始开工建设,2024年8月15日建设完成并正式投入生产,经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厂滴灌带制造建设项目属于行业类型为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的塑料制品业292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项目,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但你厂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月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5年1月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月8现场照片。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1-5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巴林右旗春雨节水灌溉厂,经营者是朱*银,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上述1-3、6证据证明你厂滴灌带制造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7.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8.资产评估报告(内鑫评报字[2025]第05-01号);

9.房屋租赁合同;

上述7-9证据证明你厂滴灌带制造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费用为70000.00元,设备及厂房投资额为491200.00元,总投资额为561200.00元。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4〕13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表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第(一)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处罚额度: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环评报告书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项目工程全部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罚款范围:总投资额4%以上,5%以下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你厂的违法情节及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贰佰伍拾肆元整(¥25254.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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