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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当前位置:首页>业务工作>生态环境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对孙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敖汉旗分局

发布时间:2025-08-29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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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43号

孙**:

身份证号码:150430************             

地址:古鲁板蒿镇周家地村

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对你经营的养鸭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从事养殖活动中,未及时利用、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鸭粪,将鸭粪堆存在无防范措施的土坑内,导致鸭粪泄漏。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5月2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5月2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3证明违法主体是自然人孙**。

4、2025年5月20日现场检查影像资料。

证据4证明孙**未及时利用、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鸭粪,将鸭粪堆存在无防范措施的土坑内,导致鸭粪泄漏。

你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9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与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7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4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7月9日下达《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赤环责改字〔2025〕43号)及《送达回证》,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你相关违法情节,结合你整改进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过罚相当”等裁量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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