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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当前位置:首页>业务工作>生态环境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对巴林左旗永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巴林左旗分局

发布时间:2025-09-19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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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赤环罚〔2025〕105号

巴林左旗永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2MACEU5DX11                  

  地址:赤峰市巴林左旗白音勿拉镇白音诺尔第三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莲      

  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巴林左旗永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并处于调试生产状态,经现场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属于行业类型为第二十七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商品混凝土,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赤峰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7月3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赤峰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7月3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7月30日现场照片;

  4.巴林左旗永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巴林左旗永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1-5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巴林左旗永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刘*莲。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上述1-3、6证据证明该公司上述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在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情况下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巴林左旗永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备案告知书;

  上述2、7证据证明该公司上述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投资额为100万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5〕1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我局有2025年8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5〕105号)及2025年8月26日《送达回证》为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表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第(一)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处罚额度: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环评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罚款范围:总投资额2%以上,不足2.5%的规定。你公司的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主体已建设完成并处于调试生产状态,根据项目备案告知书中该项目总投资额为100万元,综合考虑你公司的违法情节及后果,决定对巴林左旗永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2.1%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详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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