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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当前位置:首页>业务工作>生态环境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对赤峰阿鲁科尔沁旗银宏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阿鲁科尔沁旗分局

发布时间:2025-09-19 17:30

字号: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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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93号

                                  

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银宏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1MA0RR37E6L

地址:阿鲁科尔沁旗坤都镇高勒嘎查巴天公路东

我局于2025年7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检查调取检测视频及相关资料时发现,你单位2024年1月24日检测的车牌号蒙GSP633车辆,2024年3月28日检测的车牌号蒙DU000B车辆,2024年12月18日检测的车牌号蒙DB812U车辆在通过加载减速法检测时,擅自修改发动机额定功率值,车辆检验报告中的额定功率小于车辆实际额定功率,且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低于机动车实际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并判定检验结果合格。你单位通过擅自降低车辆额定功率的方式,降低最大轮边功率限值,致使车辆顺利通过环保排放检验,并为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收取上述车辆尾气检测费用合计42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7月2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7月21日现场拍摄影像资料及照片。

4.2025年7月21日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银宏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5年7月21日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银宏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1-5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银宏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6.2025年7月21日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银宏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车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7.2025年7月21日在“赤峰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下载的车辆检测回放视频及抓取图片。

8.2025年7月21日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银宏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提交的相关车辆检测费用收据。

上述1-3、6-8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车辆尾气检测费用42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5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5〕9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我局有2025年7月3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5﹞93号)及2025年8月5日《送达回证》为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 号)附表“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5号内容,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为:查实有“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的”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之一的,罚款范围为: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在机动车排放检测过程中,擅自修改发动机额定功率值,车辆检验报告中的额定功率小于车辆实际额定功率,且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低于机动车实际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并判定检验结果合格。你单位通过擅自降低车辆额定功率的方式,降低最大轮边功率限值,致使车辆顺利通过环保排放检验,并为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提供相关材料,涉及车辆尾气检测费用合计420元。根据上述情况综合考虑,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肆佰贰拾元整(¥42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详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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