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95号
松山区峰生建筑用石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04MAE8CF6Y29
负责人:张*锋
地址: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鸡冠山村
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位于松山区夏家店乡鸡冠山村的建筑用石加工建设项目于2025年3月10日开始建设,2025年7月初建设完成并进行了试机生产,共建设1条碎石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包括1台粗碎颚式破碎机、2台细碎颚式破碎机、2台锤式破碎机、4台筛分机、1台圆筒筛分机、12条输送带。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你厂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后开工建设,但你厂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内蒙古拓鑫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内拓鑫源评报字〔2025〕第149号)显示,你厂碎石加工建设项目市场价值(原值)为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1,300,000.00)。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17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7月17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7月17日现场检查照片;
4.松山区峰生建筑用石加工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松山区峰生建筑用石加工厂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松山区峰生建筑用石加工厂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7.松山区峰生建筑用石加工厂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9.《资产评估报告》(内拓鑫源评报字〔2025〕第149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向你厂送达《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95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你厂未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五条和《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相关规定,该项目目前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并开展了调试生产,罚款范围应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以上,2.5%以下。
综合以上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3%的罚款,罚款数额为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元整(¥29,9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4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