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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当前位置:首页>业务工作>生态环境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对翁牛特旗乌丹镇保顺生猪定点屠宰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翁旗分局

发布时间:2025-11-07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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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102号

 

翁牛特旗乌丹镇保顺生猪定点屠宰厂:

      经营者: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26MA0P1WH27Y

      地址:翁牛特旗乌丹镇******路西

     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对你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设置排污口将污水处理站排放井内生产废水通过塑料管排入附近泄洪渠内进入少冷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7月2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7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影像;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营者胡**身份证复印件;

6、2025年7月1日向翁牛特旗农牧局报送的赤峰市畜禽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月统计表复印件;

7、2025年8月8日内蒙古铭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翁牛特旗乌丹镇保顺生猪定点屠宰厂废水检测报告》(报告编号:MK/XZ-250801006)。

证据1-3,证明翁牛特旗乌丹镇保顺生猪定点屠宰厂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设置排污口将污水处理站排放井内生产废水通过塑料管排入附近泄洪渠内进入少冷河;

证据4-5,证明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翁牛特旗乌丹镇保顺生猪定点屠宰厂,经营者胡**;

证据6,证明翁牛特旗乌丹镇保顺生猪定点屠宰厂进行屠宰加工经营行为;

证据7,证明翁牛特旗乌丹镇保顺生猪定点屠宰厂排放井内的废水为屠宰加工废水及通过检测废水显示各个指标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旱地作物标准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畜类屠宰加工二级标准的要求。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向你厂送达《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102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厂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厂放弃此权利。以上事实,有2025年9月1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102号)和2025年10月1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鉴于你厂积极整改、于2025年7月28日将排污管进行拆除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收款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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