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109号
林西县昊辰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4053947943J
法定代表人:于*财
地址:赤峰市林西县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铜矿浮选项目于2024年5月份开工建设,2025年4月份建设完成。铜矿浮选项目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类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0项】,但未依法编制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行为未获得审批部门的批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铜矿浮选项目未依法编制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
2.2025年8月1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铜矿浮选项目未依法编制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
3.2025年8月19日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各1份,证明你公司铜矿浮选项目已建设完成,但该项目未依法编制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
4.2025年8月19日执法人员调取,林西县昊辰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于*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5年8月19日执法人员调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0项)相关内容页面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铜矿浮选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书的情况;
6.2025年8月19日执法人员调取,内蒙古国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5年6月5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一份,证明你公司铜矿浮选项目资产评估情况;
7.2025年8月19日执法人员调取,林西县昊辰工贸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杨*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人身份和授权委托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
8.202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案卷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5年9月5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10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5年9月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环评报告书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罚款范围总投资额3%以上,不足4%”的规定。经对该公司资产进行评估,总资产为87.1445万元。
综合考虑该企业的违法事实、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零壹拾肆元整(¥27014.0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8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