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4月9日,宁城县大明镇人民政府向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提供线索“宁城县大明镇某养殖场东北方向一处空地内有大量装有黑色不明物质的吨包袋”。根据问题线索,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发现,该场地内露天有大量用吨包袋盛装的黑色粘稠状且有刺激性气味的物质,场地无任何防渗漏措施。吨包袋外有黑色油状液体渗出且部分包装袋破损,所盛装的黑色粘稠状物质和黑色油状渗出液直接流失到周边土地且土地有明显渗漏痕迹。执法人员初步判断,黑色物质疑似焦油渣或焦油类物质,通过现场情况分析可能存在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为尽快确定违法行为涉案人员,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商请宁城县公安局提前介入调查。经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与宁城县公安局联合调查,涉案场地内吨包袋是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人员孙某等人从该公司运至宁城县并倾倒在涉案地点,吨包袋内黑色物质为煤焦油渣,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是451-001-11)。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对孙某倾倒的煤焦油渣实施了行政代处置。经查,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危险废物处置公司,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范围包括危废代码451-001-11,可以对孙某等人倾倒的煤焦油渣进行处置。目前,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已完成对涉案场地内357.56吨煤焦油渣以及365.7吨地面沾染煤焦油的土壤清运处置工作。
【查处情况】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宁城县公安局已经对该案刑事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启示意义】
1.涉案人员孙某等人法律意识淡薄,在利益的驱动下,置国家法律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于不顾,此案再次敲响了环境保护的警钟,提醒所有企业及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任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短视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3.乡镇政府是连接基层与上级环保力量的关键纽带,充分发挥了“吹哨人”的作用,“吹哨人”机制的建立,极大地提高了环境问题的发现率和处置效率。乡镇政府作为环境问题的“吹哨人”,在推动环境治理、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典型案例材料】
装有黑色不明物质的吨包袋
对涉案场地煤焦油渣进行清运
办案单位: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
办案人员:王亚强 刘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