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敖汉旗分局接敖汉旗公安局环食药森大队电话通报“有人在金厂沟梁镇回族村进行氰化选金,涉案人员已被属地派出所控制,请求配合调查”,敖汉旗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监测人员会同敖汉旗公安局食药环森大队人员共同赴现场调查核实。
经调查,涉案人员付某某等人非法搭建选金点,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水坑作为循环水池加入选金药剂金蝉从事选金作业,金蝉加入水中释放有毒物质氰化物。该情形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条件。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及时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会商,对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面进行交流座谈,为快速反应、精准打击提供支撑。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付某某等人涉嫌构成倾倒有毒物质罪,目前本案已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涉案人员指认犯罪现场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的过程中,益采取联合多部门开展严厉打击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形成有效的震慑。在本案的办理中,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属地镇政府上手配合,通力合作,群策群力,是案件及时移交查办的关键。各方在线索摸排、现场应急处置、查阅文献推导生产工艺等各方面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克服了案发地点隐蔽、现场环境艰苦、取证过程艰难等诸多困难,最终保证了案件的顺利移交侦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