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8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赤峰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敖汉旗大队执法人员在古鲁板蒿镇某荒废的养殖企业院内发现一非法建设的化学品加工点,现场一水池内留存大量不明液体,有明显刺鼻异味。经执法监测,该水池内废液中多项监测因子检测结果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表1浸出毒性鉴别标准限值要求,水池内废液、废渣均属于危险废物。
为尽快查清案情真相,市、旗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展开联合调查。通过大量工作查明:该化学加工点系嫌疑人郑某等人于2023年3月非法建设,建成后于2023年5-7月使用该加工点间生产化学原料(2-硝基-4-氰硫基苯胺),撤离后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留存至现场,直至案发。
2024年上半年,随在相关嫌疑人到案,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敖汉旗分局与公安部门、检察院三部门联合对嫌疑人进行了约谈,引导其积极落实生态修复责任,履行环境治理义务。截至目前,犯罪嫌疑人已完成现场环境治理工作。
【查处情况】
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条件,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的过程中,益采取联合多部门开展严厉打击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形成有效的震慑。在本案的办理中,市旗两级生态、公安以及属地镇、村政府全部上手,检察部门提前介入,各方通力合作,群策群力,是案件及时移交查办的关键。各方在线索摸排、现场应急处置、走访周边居民、查阅文献推导生产工艺等各方面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克服了案发地点隐蔽、现场环境艰苦、取证过程艰难、涉案人拒不到案等诸多困难,最终保证了案件的顺利移交侦办。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主动作为,为避免产生次生污染,在嫌疑人到案后第一时间与其对接,推动并引导当事人积极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并协助编写治理方案,参与治理工作,最终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就将环境治理工作完成。
【典型案例材料】
办案单位: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敖汉旗分局
办案人员:李英伟、张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