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3月7日,赤峰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检查组在对呼和浩特市监督帮扶检查过程中发现,内蒙古中创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北侧院墙旁露天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厂区内除门卫值班人员以外,无其他现场负责人,执法人员随即按检查计划对该公司危废贮存、利用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核实在该公司厂区内北侧院墙旁有一处铁皮箱,该铁皮箱长约4米、宽约1.5米、高约1.7米铁皮箱内存放了含油废物,该铁皮箱露天摆放,部分含油废物从铁皮箱的底部破损处外流到周边地表上,存在危险废物随意贮存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该公司随意堆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启示意义】
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的监督帮扶检查工作,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典型案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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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含油废物的铁皮箱 |
铁皮箱溢出的含油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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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皮箱内含油废物 |
铁皮箱内含油废物 |
办案单位:赤峰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检查组
办案人员:王培权 王 朋 韩 锐 吴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