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6日,赤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投诉举报,赤峰博华水务投资有限公司2024年6月1日至6月10日期间向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在线监测站房内的水质自动采样器内加矿泉水干扰自动监测数据。针对投诉举报线索,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首先通过非现场执法检查形式,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调取了该公司5月30日至7月17日期间废水总排放口COD、氨氮、总磷、总氮在线监测日均值数据,发现该公司2024年5月30日和31日COD日均值数据分别为9.22mg/L和9.11mg/L,6月1日至6月19日COD日均值数据在0.84mg/L—7.002mg/L范围波动,直至6月20日以后,COD日均值数据上升至20.763mg/L,监测因子数值波动较大。针对该问题线索,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联合赤峰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环食药大队于7月17日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对该公司总经理蔡某、运营主管鞠某、蔡某及技术员王某等共9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在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9日期间,该公司存在向自动监控站房内的水质自动采样器灌注矿泉水和自来水稀释采样废水的行为。
赤峰博华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自动监控站房内的水质自动采样器
【查处情况】
此案件在水质自动采样器灌注矿泉水和自来水稀释采样废水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认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按照《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此案件涉及干扰自动监控设施,涉嫌污染环境罪,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于2024年7月19日进行立案,赤峰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22日将该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仅是监管企业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手段,也起到了“哨兵”作用,有益于及时预警,对可疑线索溯源排查,打破时空限制,实现全天候、无时差监管,为执法人员针对性开展现场核查提供精准靶向,以及实现非现场监管的关键措施,在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自动监控设施技术含量较高,人为干扰采样装置、降低测量数据,造成监控数据失真,存在违法行为易消除、事实难查清、证据难固定的情况,不仅使企业逃避了监管,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针对此案件,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完毕后及时启动行刑衔接,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起到了“处理一个,震慑一批”的作用。
办案单位:赤峰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松山区大队
办案人员:李浩永、李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