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导向类】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案件
【案情简介】
根据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放管理科转办线索,2021年1月2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公司”)的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排洪沟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的要求,为了保证排洪安全及用地安全,规划新建排洪沟,并进行护坡、护底等工程建设措施。为满足应急防汛的要求,高投公司按照开发区规划的排洪沟位置先行进行沟槽开挖,打通行洪通道,进行河槽疏浚。现场检查时该建设项目处于停建状态,已完成排洪沟南段的护坡整形及护底工作及档洪墙的建设,其余工段均未完成建设,该项目暂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执法人员现场要求高投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在取得环评手续前不许恢复施工。高投公司已于2021年4月1日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查处情况】
高投公司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大项“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适用”第十三条“裁量的特殊情形”第3项,通过现场调查及询问高投公司负责人,新建排洪沟为赤峰高新区东山工业园的配套工程,因原有排洪沟已经回填,并作为建设用地使用,为了保证排洪安全及用地安全,规划建设新排洪沟。建设项目周围无自然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文物景观及其它环境敏感点。工程建设改变了原有天然不规则排洪沟的行洪路线,按百年一遇洪水设防,建成后的排洪沟有利于行洪,有利于减少周边环境水土流失,且在施工期对周围环境影响也较小,属于环境改善工程。针对环境违法行为,高投公司能够做到积极配合调查,且建设期间,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均未接到关于该建设项目相关的投诉举报,也未收到上级部门的督办。针对问题,高投公司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现场检查。根据上述情况综合考量,对该公司免于处罚。
【启示意义】
本案中,高投公司自查发现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后主动停止建设,积极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较小,属于环境改善工程,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特殊情形。赤峰市生态环境局为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守法情况、违法情节、配合程度等因素综合研判其违法行为,杜绝采取“一刀切”方式进行处罚,避免过度执法行为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典型案例材料】
照片说明: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排洪沟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
照片说明: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排洪沟建设项目已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