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赤峰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
1.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统筹推进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以及自身建设全过程各方面。
2.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3.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监管、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监督、开展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生态环境成效评估。
4.负责组织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落实生态环境相关标准,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5.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生态环境安全和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6.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全市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地方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7.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和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8.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9.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10.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牵头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的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11.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承担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2.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3.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的区域合作和能力建设。
14.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领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5.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6.承担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的协调落实工作。
17.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各科室主要职责
1.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字综合、安全保密、信访接待、档案管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舆情应对等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纲要。承担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关工作。
2.人事科。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赤峰市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科级干部管理有关工作,承担赤峰市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3.法规和监测科。负责起草生态环境政策、法规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4.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旗县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市入河排污口设置。
5.土壤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全市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监管、荒漠化综合防治监督、开展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生态环境成效评估工作。
6.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科(综合科)。负责承担赤峰市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专项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全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工作。承担赤峰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等综合业务工作。
7.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科。负责统筹调度巡视、巡察、审计、专项检查等反馈、转办、交办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8.科技和财务科。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全系统预算管理工作,指导全系统财务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和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9.大气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旗县区及有关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的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落实国家、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10.固体废物和辐射安全监管科。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实施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转移管理。组织拟订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政策。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针)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11.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放管理科。负责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全市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赤峰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建、纪检、群团等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
1.赤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线,贯穿于开展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应急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环境污染纠纷等全过程各方面;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承担法律法规明确赋予市本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执法职责,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核与辐射安全、排污许可执法,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落实等方面的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开展交叉执法、异地执法;承担组织查处重大、复杂和跨旗县区生态环境保护违法案件,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稽查工作和考核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污染业务类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调查、处理工作;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信息化和能力建设工作;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2.赤峰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主要负责承担赤峰市生态环境管理和决策的技术支撑保障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有关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编制的技术支撑保障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应用与推广工作;协助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与培训;承担全市各类污染源执法监测、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监测、投诉举报调查监测等工作,承担分工内属地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数据的自动采集、整理分析工作;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人:李英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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