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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赤峰国富玄武岩矿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7-06 10:31 来源: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松山区分局 字号: [ ] [ 打印]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松山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松环罚〔2022〕5号

赤峰国富玄武岩矿:

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58177859XE

地址: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和平营子

负责人:宋XX

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73XXXX6532 

2022年3月7日,我局接到12345赤峰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关于你矿存在相关环境问题的派单,2022年3月14日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矿共建设两条碎石生产线。其中一条生产线于2018年12月编制了赤峰国富玄武岩碎石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另一条生产线于2021年11月安装完毕调试,至今未生产,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2022年3月1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松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松山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赤松环罚告字 [2022] 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中环评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调试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罚款范围为总投资额2%以上,不足2.5%”;因该公司涉及群众举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被媒体曝光、重复信访举报等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符合本裁量基准第七条“依法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在本条第一款确定的罚款金额为基础再增加一定金额,增加的罚款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金额的20%,且从重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金额。”的要求,根据内蒙古方圆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赤峰国富玄武岩矿碎石生产线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该条碎石生产线评估价值为壹佰叁拾万元整(¥1,300,000.00)。综合以上情况,我局决定对你矿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柒佰伍拾元整(¥35,7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矿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松山区人民政府或者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松山区分局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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