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3〕59号
林西县利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4MA0Q6K2P5P
法定代表人:于金辉
地址:林西县大营子乡和平村
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10平方米易起尘石粉露天堆放,未密闭,且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2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及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1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3〕59号)和2023年9月2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8月23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赤环责改字〔2023〕59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期于2023年9月3日前对露天堆放的石粉进行密闭。我局已于2023年9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1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3〕59号)和2023年9月2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证。同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100平方米<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100吨<物料数量≤500吨,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的规定,根据调查结果,你公司易起尘物料贮存量为210平方米。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1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