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3〕85号
赤峰市锦军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3743886973R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东郊
法定代表人:安*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东郊的赤峰市锦军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内西侧露天堆放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煤灰,该物料未采取密闭等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委托内蒙古巴林右旗大地测绘有限公司现场测量,该公司露天堆放贮存的煤灰面积为490㎡。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9月1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和内蒙古巴林右旗大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DDCH[2023]089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1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3〕85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中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49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0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