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字〔2023〕79号
赤峰荣鸿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3MABWDMAB0X
地址:巴林右旗幸福之路苏木胜利村北
法定代表人:杨*旭
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巴林右旗幸福之路苏木胜利村北巴林右旗巨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竖井南50米处新建一组破碎设备。经现场核查该破碎设备用于破碎废石,产品为碎石。现场未能提供破碎设备的环评手续及审批文件。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8月2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2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恢复原状,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